
5月9日晚,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一名男子深夜醉驾发生肇事,血检酒精浓度高达238mg/100mL,16岁少女小邱在事故中被撞身亡。
这起重度醉驾、一死两伤的事故,最初肇事者被认定为负全责,然而经复议后,责任认定变更为肇事者负主要责任、两名受伤未成年人负次要责任。此事引发了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
深夜惨案——
辅道施工电动车骑上主道3人被撞1人身亡
肇事者醉驾认定承担事故全责
死者小邱的父亲邱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5月9日晚上,小邱和同学在外面玩,当时3人驾驶两辆电动车,被一醉酒男子开车撞上,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3天后小邱经抢救无效死亡。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事发时的现场监控画面中看到,小邱等三人骑行在机动车道上,一辆白色SUV汽车以较快速度冲来,发生严重撞击。另外多段现场画面显示,电动车和肇事车辆受损,三人倒在地上。

图为事发时的画面
据现场画面及邱先生描述,事发地一旁的辅道上有施工围挡,一辆白色轿车停在一旁,导致辅道可通行区域变窄。“辅道被挤占后宽度只有一米左右,那个地方离路口只有100米,孩子们估计是看见辅道不好走,所以才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事发现场辅道有施工围挡
台前县公安交警大队5月2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5月9日晚23时55分许,肇事者徐某某驾驶车辆,在台前县金水南路与凤翔大道路口南100米处,与贺某某和李某某驾驶的两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贺、李二人以及乘坐贺某某电动车的小邱受伤,后小邱于5月1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认定书显示,受伤三人均属未成年,贺某某出生于2009年,李某某和小邱出生于2010年。其中称,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得醉酒驾驶机动车。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已经一个多月,直到现在肇事者徐某某还没有被拘留。”邱先生说。
责任划分——
肇事者血检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
事故认定书经复议肇事者从全责变主责
5月27日,濮阳市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徐某某对上述认定的复核申请。6月12日,濮阳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显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决定由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肇事者血检浓度238mg/100mL
6月17日,台前县交警大队重新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提到,濮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徐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8mg/mL。小邱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头部损伤致以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标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及以上,徐某达到238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该份事故认定书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相较原版新增了“贺某某、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内容,最终责任划分变更为,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某、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小邱不承担责任。
针对责任划分调整的情况,6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该起事故的办案警察,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建议家属通过律师进行了解。记者询问受害者家属所称肇事者未被刑拘的情况,对方表示:“我们都是按照法律的正规程序正在进行着”,并让记者联系台前县公安局政工部门进行采访。记者试图联系该部门未果。
律师说法——
过错层级不对等 据此降责事实认定存疑
交通肇事致1死 应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对于此事,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醉驾酒驾不一定负全责,而是看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对该起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该起案件中,醉驾导致驾驶人反应迟钝、操作失误,直接导致撞击。如果没有醉驾,即便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驾驶人也可能通过减速、避让等方式避免事故。
付建表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徐某某属于重度醉酒,驾驶人判断力、制动、避险能力完全丧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醉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严重主观恶性违法行为;而两位受害人驾驶电动车未靠道路两侧行驶,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且该违规行为不会直接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两者在过错程度上完全不对等。交警将二者认定为同等过错层级并据此将肇事者从全责降为主责,事实认定上存疑。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徐某某客观上造成1人死亡的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对徐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编辑 李婧
延伸阅读
5月31日,据人民日报消息,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赣州瑞金济广高速“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10月2日4时许,在江西赣州瑞金市境内济广高速公路1408km+721m处,一辆小型轿车撞上一辆重型货车,造成一起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赣州瑞金济广高速“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分心驾驶,撞上因故障停于行车道内的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现场方位照片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30日,纭毅运输(重庆)有限公司调度纭毅纭庆(扬州)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广州车队驾驶人谭某兵和曹某金驾驶该车前往江苏省南通市装载货物,后运往广东省中山市。
10月1日2时40分,谭某兵和曹某金驾驶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江苏省南通市出发。
10月1日20时40分,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沪昆高速赣浙梨园省际口进入江西省,沿沪昆高速、济广高速往广东方向行驶。
10月2日3时41分,驾驶人谭某兵驾驶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济广高速1408Km事发地点路段时,计划超越右侧行车道行驶的一辆货车,在超车过程中车速逐渐下降并熄火停车,停放于左侧行车道内。谭某兵多次尝试重新启动车辆未果,便电话联系广州车队寻求解决办法,并下车拾取路边锥筒,在来车后方摆放了四个锥筒进行警示。
9月30日22时45分,张某、张某华、姚某凤三人驾驶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从济广高速赣粤牛埃石省界进入江西省前往三清山景区旅游。
10月1日20时10分,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驶离望仙谷景区停车场,经杭长高速、济广高速往广东方向行驶。
10月2日3时8分,驾驶人张某驾驶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驶入济广高速公路宁都东服务区,对车辆充电。
10月2日3时54分,驾驶人张某驾驶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驶出济广高速公路宁都东服务区,3时59分34秒,张某主动激活智能驾驶辅助模式,并双手脱离方向盘。
4时许,驾驶人张某驾驶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1408km+721m处时,车辆撞上因故障停于左侧行车道内,由驾驶人谭某兵驾驶的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车上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谭某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车辆发生故障后停于高速公路行车道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夜间使用“智能驾驶辅助”系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况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故车辆接触照片
事故间接原因
纭毅纭庆(扬州)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人谭某兵未掌握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主、副油箱切换操作技能,致使车辆因主油箱油料耗尽停于高速公路左侧行车道内。
纭毅纭庆(扬州)运输有限公司对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该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的情况,未提醒驾驶员规范设置警告标志并报警处置。
处理建议
张某,粤SDH6395号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此事故中死亡,免予相关处罚。
谭某兵,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邵某,纭毅纭庆(扬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涉及事故有关公职人员3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建议移交相关机关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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